
朔州经济开发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8-16 15:16 来源朔州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 A- A+ ] 保护视力色: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消防领域“放管服”及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了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许可范围
图片(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程序办理);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时提交。
办理程序
(一)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依法依规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同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情形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朔州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朔州市经济开发区振武东街223号
0349-9629119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执法流程图(承诺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执法流程图(非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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