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朔州经开区就“门前五包”责任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6-02 08:58 来源朔州经济开发区新闻中心 字体: [ A- A+ ] 保护视力色:
为巩固、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通知》(朔城管字〔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朔州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制定《朔州经济开发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意见反馈从即日起为期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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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93470242
朔州经济开发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通知》(朔城管字〔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五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整洁(简称包整洁)、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和维护与管理(简称包设施),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实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投放;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油渍、无残冰积雪等;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自备保洁用具,保持垃圾容器卫生整洁。正在建设的建筑工程、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出入车辆加盖苫布。
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自备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当及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当在第二天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
(二)包绿化。维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不攀折树木、不得践踏草坪;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污物,绿地内无垃圾、无积灰。
(三)包整洁。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观整洁完好,保持店招、门面整洁,禁止私自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及时清除责任区内各类“牛皮癣”;空调外机等外置电器设备、遮阳雨篷、防盗网(窗)等设置符合规定,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统一有序,不得悬挂、晾晒物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
(四)包秩序:不出店占道经营,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放点,朝向一致,规范有序;临街建(构)筑物阳台或窗户不得乱贴乱挂;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五)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责任区范围内果皮箱、垃圾箱、绿化带围栏、喷泉等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移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
(二)无便道的,两侧临街单位的责任区是本单位一侧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
(三)无毗邻单位的责任区是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算起)至道路道牙。
(四)各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或零散摊位等,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及居住小区等的责任区范围,按第五条执行。
(六)相邻各责任区之间的各责任单位应本着友好互助态度,除负责处理好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序和绿化维护管理外,还应当互相积极配合处理好相邻地段的各项工作,避免出现互相推诿。
第五条 责任单位的责任地段范围,由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园区划分,并在“门前五包”责任书中确定。
暂时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各园区或区园区事务服务中心和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区域的“门前五包”责任人按照规定确定:
1.居住区、写字楼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2.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有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3.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类桥隧、铁路、高速公路等高架桥下方垂直投影之内区域由权属部门负责;
4.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7.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报刊亭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建设工程(或征收、搬迁)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征收、搬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收储土地)由建设单位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9.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权属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五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委托承包的其“门前五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五包”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八条 责任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五包”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园区负责全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园区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各园区应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区建设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开发区“门前五包”工作,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落实管辖范围商户的“门前五包”工作;负责各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门前五包”的落实工作;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委会“门前五包”的落实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开发区大、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和医院、医疗卫生等机构“门前五包”的落实工作;
区园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园、广场和公共绿地的“门前五包”和辖区道路及暂无管理主体场所的卫生、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区投资合作部负责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和加油站等机构的“门前五包”的落实工作;
区财政管理部负责开发区小额贷款、典当等地方金融机构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门前五包”的落实工作;
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辖区“门前五包”中卫生、秩序、整洁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当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由管委会建议或协调文明单位授予部门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未履行“门前五包”协议,经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
工程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五包”工作。区园区事务服务中心或园区环卫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地段,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门前树木和绿化带因管理不善损坏的,由区园区事务服务中心或园区组织施工,由“门前五包”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门前树木和绿化带的种植养护。商铺、门店前的花坛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购置,如有设施损坏,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开发区各部门负责“门前五包”的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单位,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