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27 18:55 来源朔州经济开发区融媒 字体: [ A- A+ ] 保护视力色:
朔州经济开发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依工作实际开展 | 朔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2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依工作实际开展 | 朔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3 | 对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次/年 | 朔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