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27 17:11 来源朔州经济开发区融媒 字体: [ A- A+ ] 保护视力色: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对餐饮企业排放油烟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次/年 |
朔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