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9-07 16:21 来源朔州经济开发区融媒 字体: [ A- A+ ]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各级各类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网站和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区综合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级单位部门办公室是本单位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机构具体承担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双方必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
第五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等部门的业务统筹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账号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公安、应急管理等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除外。
第七条 对信息量小、更新周期长期不达标或单位无力运维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立即关停。对存在平台建设不规范、功能不健全、备案信息不准确、发布与本单位职能无关信息、更新慢等问题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拟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向社会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单位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和政务新媒体灵活便捷传播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负面清单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资源配置三个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发表个人言论、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二条 要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机制,政府网站首页动态栏目每周更新不少于2次,站内一级栏目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栏目不得超过6个月(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制度规范、财政预决算、机构职能等栏目根据信息产生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间)。政务新媒体每周更新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要畅通在线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效互动,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生硬冷漠。对于群众诉求要限时办理、及时反馈,确保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四条 要建立值班值守和舆情处理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时,应按照舆情处理流程及时回应,并通报本级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要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监管,每季度至少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列为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结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展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每年度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对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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